长治学院人员与机构变动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29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人员与机构变动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长学院字【2021】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落实资产管理责任,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学院字〔2018〕104号)及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变动是指人员的退休、调出(包括辞职、辞退等)及学校内部岗位变动(包括职务调整)等,机构变动是指学校内设机构的合并、分设、撤销或新设等。

以上所述人员变动及机构变动涉及的固定资产变动都必须先与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核实,办理资产移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资产管理部审核并办理流转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实物(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资产)。

   (二)资产附属物,包括资产管理的账与卡,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四)其他应予移交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移交内容包括:资产使用部门变更、资产存放地点变更、资产使用保管人变更及离校人员资产清理和收回等。

第五条  因机构变动、办公场所变动、人员岗位调整和退休离职等产生的资产移交,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原则。

第二章  人员变动时的资产清理和移交管理

第六条  人员变动包括拟离职和学校内部岗位变动(包括职务调整)等。离职”是指本校教职工因停薪留职、离岗休养等以及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擅自离职等原因不在本校工作的情况。“校内岗位变动”,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调整本校在编在岗人员工作岗位。

第七条  拟离职人员资产移交程序

(一)拟离职人员在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通知后,登陆资产管理系统核对本人名下资产,填写《长治学院资产移交表(个人)》(在资产管理部网站下载,以下同),提交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核实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完成后将移交表报资产管理部备案,资产管理部系统管理员核对无误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在退休、调动等流转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资产管理部公章。

(二)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购置的手提电脑等资产的移交,按以上有关条款执行。若因科研需要,退休人员仍需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可先办理移交,再向所在部门办理借用。借用时,本人需填写《长治学院资产借用申请表》,经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人、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院领导审核签批后,报送资产管理部备案。待正式离岗或研究结束后,办理归还手续,其所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人负责督办。到期未归还,资产管理部将其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全部转入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名下。

离职人员交回的富余资产统一交由资产管理部进行调配。

第八条 校内岗位变动(包括职务调整)人员资产移交程序

(一)涉及岗位变动的人员,是负责移交原使用(或保管)资产的主要责任人。

(二)学校干部调整、内部岗位人员变动,本人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带走。审计部要将资产列入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三)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将其保管(或使用)的学校各类资产移交至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账目逐一核实无遗漏后填写《移交表》,经本部门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以及保管使用人签字确认,报送资产管理部备案。

(四)确因岗位特殊、研究延续等因素必须使用和管理全部或部分原有资产的,需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核实,本人填写《长治学院资产管理变更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核确认签字和双方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部备案,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双方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变更资产使用、管理信息,资产管理部要认真核实资产变更信息,掌握资产使用、管理状态。

(五)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调动至另一部门,须将原负责部门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经资产管理部门核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方能到新部门任职;资产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未完成,移交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在资产管理部备案。

(六)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15日内办结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手续未办结的,学校将暂停原所在部门新增资产的配置。

(七)人员岗位变动后出现的富余资产,统一交由资产管理部重新调配。

第九条 学校引进的非在编人才、聘用的编外人员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配置的资产,由其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手续,资产统一登记到资产管理员名下,待其服务期满后由资产管理员负责收回,部门负责人要负责监督。

第三章  机构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变动”是指经学校批准的校内处级机构的合并、分设、撤销或新设等。

第十一条  学校机构变动时,其资产由各相应调整机构会同资产管理部统一调配,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机构变动后,在正式完成资产移交、调配手续前,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原使用人对自己所使用和保管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机构合并时的资产移交

   (一)机构合并前,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进行逐一自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后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资产管理部备案。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的,相关材料经资产保管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负责现场复核,自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

   (二)移交实物时,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合并后的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到现场进行交接,管理责任同时转移,合并后的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移交后的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合并后的部门负责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本部门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配结果报资产管理部备案。满足合并后正常工作使用需要外的富余资产,须上缴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对合并后的部门所有资产进行重新确认并立户建账。

第十四条 机构分设时的资产移交

   (一)机构分设前,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后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资产管理部备案。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的,相关材料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负责现场复核,自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

(二)机构分设时,应根据各分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责任人的前提下,对原有资产进行分割与调配。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各分设机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管理责任同时转移,分设机构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移交后的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交接工作完成后,资产管理部对分设机构的资产进行重新确认并立户建账。

第十五条  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移交

机构撤销前,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进行逐一自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后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资产管理部备案。发生资产损坏或遗失的,经原部门负责人、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负责现场复核,自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复核后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在全校范围内重新调配。

第十六条  新设机构的资产移交

新设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应向资产管理部提交新增资产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统一调配或购置。涉及机构间资产调配的,在调出机构和调入机构间进行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在机构变动后15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填写《长治学院资产移交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移交表》),报送至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调整资产信息。若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学校将暂停该部门新增资产的配置。

第十八条  机构变动后,涉及公共场所或未明确保管人的固定资产,由调整后的部门负责人指定保管人负责,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若不能及时确定资产保管人,学校将暂停配置该部门相关资产。

第四章  办公场所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场所变动”是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调整有关部门的办公场所。

   (一)办公场所调整,原则上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同时进行搬迁,不能搬迁或搬迁不经济、不科学、不需要的,或学校对原办公场所的资产有新的使用安排的,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不搬迁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填制资产清单,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部。

(二)办公场所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原部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移交实物时,该办公场所原驻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驻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到现场交接,填写《移交表》,经签字确认后报送资产管理部备案,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变更资产信息。否则,学校将暂停配置该部门相关资产。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在办公场所变动后,应于15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若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学校将暂停配置该部门相关资产。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凡干部调整、内部岗位人员变动、机构变动,未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资产管理部不得受理其本人及所属部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申请。待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资产管理部方可根据其部门资产状况和人员情况,依据《长治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长学院字〔2019〕60号)文件规定,办理人员及部门的资产配置、调剂申请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凡有退休、调出、继续工作、研究的人员的部门,该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监督退休、调出、继续工作、研究的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管理部除督促其收回其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外,还将在其部门的资产配置等方面予以暂时限制。待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资产管理部再根据其部门资产状况,依据《长治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长学院字〔2019〕60号)文件规定,办理该部门的资产配置、调剂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人员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有资产管理部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治学院资产移交表(部门)

        2.长治学院资产移交表(资产管理员)

3.长治学院资产移交表(个人)

4.长治学院资产管理变更申请表

5.长治学院资产借用申请表

 

 

                                                                 长治学院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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