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学院字【2021】42号

 

各单位:

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长治学院

                                                        2021年4月25日


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8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资产出租出借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资〔2020〕66号)《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学院字〔2018〕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房,是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等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为更好地提供教育服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程序,将占有使用的公用房在一定时间内(6个月以上)有偿提供或者无偿借用给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使用的行为,包括向社会开放提供的共享服务。

第四条 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公用房由学校后勤处统一管理。在满足学校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各项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出借的或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以下简称共享),后勤处报请学校审批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工负责、加强监管”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后勤部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后勤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申报工作。

(二)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负责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拟定《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约定学校与承租(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负责制定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后的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四)负责租金的催缴工作,保证租金的正常缴纳。

(五) 做好其他与学校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的报批报备、评估委托和竞价、招标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计财部负责公用房租金的收缴,对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审计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招租工作、租金收缴、日常管理进行审计或监督。

第十一条 保卫部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用房出租、出借期间的消防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后勤部根据拟出租、出借公用房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同意并填报《长治学院公用房出租、出借审批表》。申请材料如下:

1.拟出租、出借公用房的书面申请;

2.长治学院拟出租、出借公用房明细表;

3.拟出租、出借公用房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

4.资产卡片;

5.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公用房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等内容;

公用房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借原因、出借用途、出借对象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二)审批。后勤部将出租、出借公用房事项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将公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借。

(三)报批报备。学校同意将公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借后,由资产管理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各项报批报备材料。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

学校公用房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及承租价格。出租公用房的招租底价应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应签订出租合同,出租合同应包括:出租房屋名称、租赁期限、使用范围、租金价格、交付租金时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学校出租、出借公用房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每次公开招租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出租、出借使用管理数据库,定期检查各公用房出租、出借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装修。如确需对公用房进行装修的,由承租单位提出装修方案,后勤部会同基建部等相关部门对装修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学校审批。经审批同意装修的承租单位,最迟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经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送交后勤部备案。公用房装修改造完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装修方案应以不破坏房屋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原则,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和学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装修方案须符合基建施工要求、材料环保标准、消防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费用不得抵付房屋租金。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公用房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公用房各项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对在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后勤部批准,各方不准擅自改变公用房用途,不准擅自改动房间结构,不准向第三方转租。若有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履行租赁合同,未能如期全额缴纳房屋租金的,学校将扣留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五年内取消竞租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如已签订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要对其进行认真清理,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租赁到期六个月前开始启动到期后的租赁事项,租赁到期一个月前确定新的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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