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院字〔2023〕103号
长治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招标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流程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招标采购项目,应依法及
时处理。
第三条 采购合同、招投标资料和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如有)是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货物、工程采购项目。
第二章 验收分类
第五条 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为履约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
第六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和项目性质分为自行验收、监督验收两类。
自行验收为项目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履约验收,验收方式自定;监督验收为资产管理部、实验管理中心或其他职能部门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业内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
第七条 根据《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其履约验收实行自行验收;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监督验收。
因标的物存续时间较短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组织现场履约验收的采购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审批,实行自行验收。
建设工程的验收,由项目执行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商务验收和功能验收两种。
(一)商务验收是指检查产品的物理状态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一般检查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观、型号、部件、配置、运行、安全等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齐全,工程项目的施工条目是否实施等。
(二)功能验收是指检查产品功能或服务效果是否满足约定要求。
第九条 货物类项目一般采用商务验收,也即对货物外观、数量、质量、功能、配套资料等进行验收,仪器设备验收应进行现场调试并检验运行状况,家具验收应与样品(如有)进行比照;工程类项目一般采用功能验收与商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实行监督验收的采购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履约初验合格后,向资产管理部、实验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提交初验资料、项目合同、招投标资料、供货清单或工程量清单、大型设备试运行资料等,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地下管网、电缆安装等隐蔽环节在隐蔽以前,申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如有)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项目竣工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验收申请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其负责具体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须为3人及以上单数。除自行验收外,验收小组成员中不得有项目需求单位人员;验收组织部门普通管理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与学生或教职工利益切实相关的项目,可吸纳学生代表或教职工代表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时,应对照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中明示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并对项目履约情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总体评价。
第十五条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均应存档备查。对自行验收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章 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应与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相关联。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有数量、规格与采购合同、投标文件承诺不符,技术性能不合格,货物残缺、损坏等情况的,应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辨清责任,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与供应商协商,以限期整改、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报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 验收纪律
第十九条 参与履约验收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需求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间内组织履约验收或申请进行履约验收。因需求单位原因导致验收延期,造成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损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履约验收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或相关资料进行,不得私下与供应商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易。
(三)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收受任何财物。
(四)其他已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出现上款情形,影响履约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治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申请
长治学院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