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验收及资产报废报损核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21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验收及资产报废报损核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长学院字〔2019〕54号

     第一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对达不到上述第二条所规定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具有较为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行业及市场情况,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学校审定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二条  专家的选聘程序

   专家的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评审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以各系、部、处、室为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验收及资产报废报损核查专家登记表》(附件);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二)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三)资产管理处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名单报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四)最终入库专家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条 专家的工作内容

(一)代表学校参与政府招标采购的咨询、论证、评审工作;

(二)参与校内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工作;

(三)参与校内采购部门提交的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参与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等资产报废及报损的核查工作。

第四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参与项目论证、验收或报废报损核查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3.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4.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1.受邀担任专家后,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保密,严格遵守学校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2.准时出席论证、评审、验收和核查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3.对有关采购文件、指标参数、合同文件、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系统的审阅和评判,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对论证、采购、验收和核查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5.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6.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专家的抽取

专家的确定由资产管理处在工会和需求部门监督下采取在相关专业领域内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专家人选。

第六条 专家的管理

经学校审定的专家将录入“长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验收及资产核查专家库”。学校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采购、验收、核查工作的需要及时对“专家库”成员进行更新、增补;对违反学校采购项目评审、验收及资产核查等有关规定的专家,将从“专家库”剔除。

第七条 工作报酬

参加校内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核、采购项目的验收、学校资产的报废报损核查等工作的,工作报酬按《长治学院岗位绩效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长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验收及资产报废报损核查专家登记表

 

                                     长治学院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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